2001年12月24日,最大人民法院审理联合会第1202次大会经过了《最大人民法院有关适用〈我国婚姻法〉多个问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篇》。因此今日我们一起看一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根据婚姻法第四条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以审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第4条夫妇依照婚姻法律第八条要求补领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的法律效力从夫妇彼此合乎婚姻法律要求的本质要素时算起。第5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妇为名一同生活的男孩和女孩,向人民法院提到离婚诉状时,理应区别看待:(一)于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发布中国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双方已合乎完婚本质要素者,依事实婚姻解决;(二)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中国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生效日,双方合乎完婚本质要素的,人民法院应告之其在案件受理前补领结婚登记手续;不补办的,以消除夫妻关系解决。第6条不按婚姻法律第八条要求申请办理登记结婚而以夫妇为名一同生活的男孩和女孩,如一方身亡,另一方以另一半真实身份规定遗产继承的,应按照本表述第五条的要求解决。第7条有权利根据婚姻生活婚姻法律第十条之要求,就已申请办理登记结婚之婚姻生活,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宣布该婚姻无效之行为主体,包含婚姻生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相关者包含:(一)因重婚罪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无效的,为血亲或直系亲属的基层机构。(二)因未做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无效的,为直系亲属。因直系血亲而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无效的,应是当事人的血亲关联,不可与别人完婚。因结婚前身患临床上觉得不可完婚的病症,结婚后又未痊愈而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无效的,为与生病工作人员一同生活的血亲。第8条当事人按照婚姻法律第十条之要求,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宣布婚姻无效,申请办理时法律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况已消退的,人民法院不予以适用。第9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宣布婚姻无效之案子,对婚姻生活法律效力之案件审理不适合协商之要求,应依法定条件裁定,相关婚姻生活法律效力之裁定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法规实际效果。有离婚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权的,可以开展协商。根据协商达成共识,再行制做民事调解书。假如不服气裁定切分资产和养育儿女,当事人可以起诉。"威逼",第十条婚姻法第十一条所指"威逼",就是指侵权人以危害另一方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性命、身心健康、声誉、资产等为目地,逼迫另一方当事人违反现实想法而完婚。以威胁为由请求撤消婚姻生活的,只有是夫妻关系中受威逼一方的当事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纠纷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或是普通程序,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以外:婚姻法第十一条要求的"一年",不适合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终断、推迟。第13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全篇中第十二条要求的自始至终失效,就是指婚姻无效或是可以撤消,但在法律法规上被宣告无效或是被注销的情况以外。第14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之申请办理,依规宣布婚姻无效或撤消婚姻生活者,应收款收彼此之结婚证,并将起效之裁定提交本地结婚登记管理方法行政机关。第15条婚姻生活停止或被注销时,同居生活期内得到的资产,应按夫妻共有财产解决。可是,有直接证据说明,一方当事人的状况以外。第16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无效婚姻案子,因重婚罪而致,涉及到资产之解决,应准许合法婚姻之一方为单独请求权之第三人。第四七条婚姻法第四七条有关"夫或妻对夫妇现有的资产,有公平的处置权"的要求应解释为:(一)夫或妻有着解决共同财产的相同支配权。夫妻共有财产在平时生活中是必需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利决策。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必须,对夫妻共有财产做出重要影响的,夫妇彼此理应公平商议,达成共识。另一方有原因坚信其为夫妇一同法律行为的,另一方不可以不同意或不清楚为由抵抗善意第三人。第四八条婚姻法第四十九条所指"第三人了解该承诺的",夫妇一方承担证明责任。第四百八十七条婚姻法第四百八十八条要求,夫妇一方所具有的资产,不因夫妻关系的持续而转成夫妻共有财产。除非是彼此当事人另有承诺。《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要求,"不可以单独生活的子女",就是指尚在学普通高中及以上学历的少年儿童,及其因为例如缺失或未彻底伤残等非主观因素而无法保持正常的生活的少年儿童。(a)婚姻法第25条所称的"赡养费",包含儿女生活补助金、文化教育补助金、扶养费等。第22条人民法院案件审理离婚案件,合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要求的"理应准许离异"情况的,不因当事人有过失而不予以准许离异。第23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指"士兵一方有重要过失",可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要求和士兵因别的重要过失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起效的协议离婚裁定,未涉及到探望权问题的,当事人独立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审理。第25条当事人在执行起效裁定、判决或民事调解书时,有权利中断执行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与当事人商议后,有权利中断执行探望权的,依规做出判决。停止看望的,人民法院理应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通告当事人再次履行探望权。第26条监护人,包含未成年子女、立即养育孩子的爸爸、妈妈和其它对未成年子女承担养育、文化教育责任的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申请办理中断探视权。